在改革开放的首年中,我主要做了三项工作:一是学习刑法、刑事诉讼法草案,二是平反纠正冤案,三是请回律师,组建律师事务所。
这些侵权行为,因为《民法总则》都已经规定了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人格权,个人信息已经从隐私权保护中分离出来,因此不用隐私权来保护,而是直接以个人信息权来加以保护。
既然互联网行业都遵守这样的协议,就应该把它看作行业惯例,在民事法律的适用中就有习惯的效力。
我做过法官和检察官,也专门研究媒体侵权责任和权利保护,深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,也深知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。牺牲公众知情权而不能牺牲未成年人保护,因为公众知情权不能满足,仅仅牺牲的是公众“知”的权利和监督功能,但如果牺牲未成年人的保护,则牺牲的是祖国的未来。
赔礼道歉之所以难获法院支持,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侵权承担方式混乱所致。“民事侵权分为财产权与人格权,但民法通则笼统的把侵权承担方式概括为十条,导致具体案件中法官无所适从。”他认为,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,需要立法者对侵权形式、承担方式、赔偿责任等做出细致化、类型化的划分。
“艳照门事件”侵权行为多,受害人多,网络传播速度快,是灾难性侵权事件。从《侵权责任法》来说,肖像权、隐私权和姓名权是受到了保护的。但同时应该注意,隐私权受保护是一回事,个人的私生活是否超过了公众认可的道德底线,是另一回事。超出了社会道德底线的私生活,法律不予干预,但舆论是可以谴...
这样的规定,正确区分了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上的监督行为的界限,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,也不会阻碍网络监督行为。只有违法实施的侵权行为,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。
名义损害赔偿是一个象征性的损害赔偿,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之后,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够严重,确定一个较小的赔偿数额,证明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的,就是名义损害赔偿。它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,就是数额较小。震惊损害是指惊吓造成一定的后果,并不是一般的惊吓都要承担震惊损害的责任。比如清华大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