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消费当中,需要大量激化网络环节各个主体增加创造活力。不管从整个行政监管到行业的创新和产能的提升,以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适应,和公众的素质这些方面它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。
不仅仅是我们在提供信息,也在提供信息服务市场,在提供信息服务市场用户感知理念方面,我们应该形成我们自己的理论,形成我们自己学术性的研究,而且要让世界接受。
我们的立法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这方面,还有很大的缺失,而且我们的整个社会意识也还存在很大问题。实际上,我们是被投入到互联网当中去,相当于在互联网世界当中“裸奔”。广大网民对于网络出现的海量数据和日新月异的应用,沉浸其中,乐此不疲,但是根本不知道,我们其实一直被人在监看,这是一个不...
互联网立法的目的是让公众在使用互联网或者表达自己的时候,相信这个法律可以保护你,做到这样的程度,社会就会有一个往前的、明确的动力,每一个网民就有了产生正能量和正能量发挥的空间,自然就知道什么是好的,什么是坏的。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多样性,同时也需要有政府的开放,一定要涵养这种正能...
很多国家都在进行互联网管制,不管美国、德国,还是以色列、沙特阿拉伯,或者是泰国、韩国都有,但是关键是人家是有法可依的,所以,现在我们的主要问题就应该是依法管理,如果长期保持着行政监管为主导的状态,会抑制社会各方面参与互联网的治理。
有关部门在工作当中确实应该倾听公众的呼声,对于公众关心的问题,都应该有明确的回应,给公众一个合理的预期,网络环境下对于每一个公民网上的权利,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;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为社会的和谐和健康发展起到更好的助力。
网络信息保护主要在于三个层面:第一,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的确定,第二,是明确网民在网上彼此间的相互关系,第三,是在前两个的前提之上,明确网民在网上的行为规则。所谓的明确网民的行为规则,并不是在“定杠杠”,也不是在限制网民自由。
现实情况是:必须立法,建立基本规则。立法过程中可以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进一步研究,比如美德韩日澳等等,但是要充分考虑中国的网络实践特点。